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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朝审》 陈恒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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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年秋审案件,先由刑部各司将各省命案,按律核定,或缓决,或情实,一一注明,送六部、都察院、大理院阅看。如见有所拟不合者,即奏请交刑部再议。各衙门阅毕,其所刷印原册,人各留之,亦不缴还。予在谏垣六七年,此项案册,架上积有盈尺矣。刑部择定各省勾到日期,或数省一期,或一省一期,分程途之远近,先期奏明,即定期朝审。六部堂官、都察院、大理院,凌晨集于西长安门内朝房,人各一案。刑部吏先宣读各省情实案由,至午各散。第二日,再过刑部狱中各犯,被以赭衣;犯人之亲友,以山里红(即大红山查,潍曰石榴)一串挂其项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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